深圳市冠为科技有限公司自行监测方案
- 分类:环保公示
- 作者:
- 来源:冠为
- 发布时间:2021-04-15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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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冠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行监测方案
编制: 张旭权 日期:2018年12月25日
审核: 曾永光 日期:2018年12月26日
批准: 雷志勇 日期:2018年12月26日
生效日期:以批准人批准日期为生效日期
一、 企业基本情况
深圳市冠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2005年5月,注册资金3540.23万元,位于深圳市地理中心和城市发展中轴的龙华新区观澜大布巷社区银星科技园丰和工业区内。厂区占地面积4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80000平方米,园林绿化面积为5000平方米,经过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一家大型现代化并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包装印刷企业。
公司致力于高档卷烟包装的设计开发与生产,并逐步拓展高端礼品盒设计开发与生产。公司拥有德国、日本等世界一流的印刷及印后加工生产设备,同时凝聚资深研发、设计、技术与管理人才近百人,生产技术员工近二百多人,目前卷烟包装生产能力已达到80万大箱,并与红云红河集团、广东中烟等多家知名烟草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产品供应和技术合作的关系。
公司秉承“技术创新,务实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精细管理,诚信服务,技术创新,质量创优”的质量方针和高标准的精细化管理策略,竭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满意的服务,并顺利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持续有效运行。
公司在2008年12月完成了环境影响报告,2009年12月通过了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的验收,开始投入生产,2018年,按照环保局相关指示,公司大力加强环保方面的管理与投入,落实了“一企一策”政策,与深圳市研创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改造现有的废气治理设施的合同,同时委托深圳市索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废气和废水的专业检测工作。
二、 监测依据
1、 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0令《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
2、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9号令《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年;
3、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2013)4号《“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2013年;
4、 环保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监察部文件环发(2013)14号《“十二五”主要 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方法》2013年;
5、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6、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7、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8、 《印刷行业挥发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
9、 《工业企业厂界噪音环境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三、 污染源及治理措施
深圳市冠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污水主要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职工食堂、洗澡堂产生的生活废水,配套建造了一座处理40吨/日污水处理厂,采用缺氧/厌氧+接触氧化法工艺,经处理达标后直接进入江河、水库等水环境;
附:污水处理流程图
四、 评价标准
4.1、执行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燃气锅炉Ⅱ时段排放标准;
厂界噪音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排放标准》(GB12348-2008)Ⅱ类标准;
五、 废水监测方案
5.1、废水监测事项
(1)公司内部环保专业人员负责日常水质检测与管理;
(2)委托第三方深圳市索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专业的检测;
5.2、废水监测点位
废水监测点设在调节池、废水总排放口布点监测;
5.3、废水监测方法及使用仪器要求
(1)公司内部:废水日常监测使用PH检测仪、快速测包、PH试纸,检测频次是1次/每天,主要检测项目是PH、COD、氨氮;
(2)公司外部:监测项目已委托第三方索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并签订了合同,检测频次是1次/每月,按照环评的布点进行监测;
5.4、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表1
表1废水排放标准限值 单位:mg/L(PH除外)
标准类型 |
PH |
COD |
SS |
BOD5 |
氨氮 |
动植物油 |
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
6-9 |
50 |
10 |
10 |
5 |
1 |
六、 废气的污染治理设施
深圳市冠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印刷废气治理设施经深圳市研创辉环保科
技有限公司的后续改造后现有11套的印刷废气净化治理设施,印刷废气净
化治理设施配套有:(集气罩收集管+预处理过滤器+UV光解催化氧化装置
+高效活性炭吸收器+抽风机+排风管),印刷废气净化治理设施主要设在二
栋、三栋的印刷车间,印刷车间废气分别为:丝印废气、胶印废气、凹印
废气,处理达标后废气回收,经专业检测该印刷废气净化治理设施处理后
的废气已经达到《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
2010);
附:废气处理工艺图
6.1、废气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及监测频次
(1)废气监测点设在公司的二栋楼顶、三栋楼顶、锅炉房顶处;
(2)废气监测是委托第三方深圳市索奥技术有限公司对废气排放口点位进
行检测,废气监测频次是1次/每季度,每次监测约5-11点位,保证
每年的所有废气排放口监测到位;
表2废气监测方法及设备信息
类型 |
监测项目 |
监测点位 |
监测方法 |
分析仪器名称和型号 |
空气和废气 |
苯 |
2、3栋楼顶 |
气相色谱法 |
气相色谱仪GC2014C |
空气和废气 |
甲苯 |
2、3栋楼顶 |
气相色谱法 |
气相色谱仪GC2014C |
空气和废气 |
二甲苯 |
2、3栋楼顶 |
气相色谱法 |
气相色谱仪GC2014C |
空气和废气 |
非甲烷总烃 |
2、3栋楼顶 |
气相色谱法 |
气相色谱仪GC9790Ⅱ |
空气和废气 |
总VOCS |
2、3栋楼顶 |
气相色谱法 |
气相色谱仪GC2014C |
空气和废气 |
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总VOSS |
锅炉房顶 |
气相色谱法 |
气相色谱仪GC2014C |
七、噪音监测
7.1、噪音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及监测频次
(1)噪音监测点沿厂界四周各布一个监测点,共4个监测点位,按照环评
要求布点监测;
(2)噪音监测委托第三方深圳市索奥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监测,噪音监测频
率是1次/每年度;
表3厂界噪声标准限值
类别 |
适用区域 |
昼间 |
夜间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音排放标准》(GB12348-2008)Ⅲ类标准 |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 |
65 |
55 |
八、 废弃物监控管理
8.1、废弃物分类及公司危废基本情况
(1)公司的废弃物类别主要分为:危险废弃物、一般废弃物;一般废弃物指公司生产,生活活动中所产生的非危险的废弃物;危险废弃物指具有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反应性、传染性、放射性等一种或多种以上危害特性的废弃物;
(2)一般废弃物可包括:纸品类、金属类、玻璃类、塑料类、含油废弃物类、工艺废渣废弃物、建筑垃圾类、生活垃圾类;
(3)危险废弃物可包括:电池、灯管等,废油墨桶、化学品桶、废油沫布、废胶布、废机油、洗车水等,含危险金属、化学成分的废渣等;
(4)公司的危险废物主要有含污泥、废抹布、废灯管、废电干池、废油墨、废空容器、废活性炭、废菲林胶片、含油废液、含溶剂废液、印刷洗机废水等危险废物;
(5)公司内部环保专员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废弃物分类,负责填制《废弃物分类调查表》;环保专员收集、整理《废弃物分类调查表》,并编制形成《公司废弃物分类一览表》,经高层领导审批,即可予以实施;
8.2、废弃物处置
(1)废弃物处置方法有:厂商回收利用、委托外部公司处置、废弃等;
(2)公司内部不定期联系有资质的供货商,委托处置所储存的废弃物,目前有十一种危险废物已委托给有资质的深圳市深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置;
8.3、废弃物的分类贮存
(1)废弃物收集、贮存方式:设置废弃物收集箱、设置废弃物贮存场所;
(2)废弃物贮存区应设立正确标识,分类存放,并标明污染物名称、含量上限、监测周期;
(3)各废弃物堆放贮存标准参见《废弃物检验规程》,公司内部人员负责依据《废弃物检验规程》,定期监测各废弃物贮存区质量;
(4)公司内部依据《废弃物处置方案表》,负责或监管公司所有废弃物的处理,针对公司每一类废弃物,策划废弃物处置方案,并形成《废弃物处置方案表》,《废弃物处置方案表》包括:①收集、储存方序,②处置方案; 《废弃物处置方案表》经高层审批,即可予以实施;
(5)公司的废弃物分类及贮存,应遵从国家环保部门颁发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实行;
(6)通过对生产和生活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公司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不污染环境,并达到法律、法规及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
九、监测质量保证
(1)监测人员严格执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2)监测所用仪器、量器经分析人员进行校准,具有两名以上符合监测要求的培训证书的人员;
(3)公司的废气和噪音监测委托深圳市索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委托监测;
十、监测信息公布
(一)公布方式
(1) 企业应按照要求及时向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自行监测信息 ,在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自行监测信息;
(2) 企业通过公告栏或外部网站公开的方式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二)公布内容
(1) 基础信息: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营业执照、所属行业、地理位置、生产周期、联系方式、委托监测机构名称等;
(2) 基础内容:检测报告、环评报告及批复、监测合同、危废转移联单、排污许可证等;
(3) 监测结果:全部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
(4) 监测的年度报告;
十一、公布时限
(1) 公示基础信息应随监测数据一并公布,基础信息、监测方案如有调整变化时,五日内公布最新内容;
(2) 每年一月底前公布上年度自行监测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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